1.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申报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设立典当行的申请(原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签名盖章);
(6)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原件,验资日期至报送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内);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8)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