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获批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全国第54个国家级高新园区,随着园区升格为国家级,运作的平台将更为广阔,同时也为广大在高新区内的企业及准备在区内开设企业带来的好处。
松山湖高新园区规划面积72平方公里,坐拥8平方公里的淡水湖和14平方公里的生态绿地,是一个生态自然环境保持良好的区域。在未来东莞经济发展的格局中,松山湖将成为: 东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载体。松山湖将成为东莞今后进一步整和国内外优势资本、更高层次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更好地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技术转移的新载体。 东莞产业机构升级的龙头。松山湖将在继续做大做强IT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光电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环保产业、装备制造业等有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 东莞产业支援服务业中心。松山湖将以科研产业、教育产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市场中介服务业以及金融、物流、会展、旅游等产业支援服务业。
北接莞惠公路,西临石大路,西南连107国道; 经松山湖大道到东莞市区15分钟车程; 莞深高速公路从园区东西走向穿过,在园区外围有两个出入口; 新开通的常虎高速和建设中的南环高速分别将从园区南侧和北侧通过,并与广深高速、莞深高速交联。 到深圳市区及深圳机场40分钟车程; 到广州市区及白云机场60分钟车程; 至广九、广深准高速,广梅汕、京九铁路枢纽站-东莞站20分钟车程; 至国家一类口岸虎门港20分钟车程。
注册企业的条件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略)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由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