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东莞市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8月19日(征收期)起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5%(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核定征收率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齐资料且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所以关于购房人士和拥有房产的朋友需要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