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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代理记账,代办注册公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请发票的管理

(一)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发票, 应预缴本次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当月累计销售额(含本次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当月税款时,已预缴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的,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的免税代开;当次(日)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

(四)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新标准调整前相关税务文书的处理

“通知”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定定额并按照起征点旧标准出具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对照起征点新标准如属于未达起征点的,原《核定定额通知书》统一失效,原定额执行期内适用《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税务机关不再逐户换发新文书。

三、关于新标准调整前退税问题的处理

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发票并已预缴税款,但当月累计销售额未达20000元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预缴的税款。对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给予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第四章第七条“根据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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