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外国贷款和援助资金等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
(三)关系公共利益和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四)选择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五)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是已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办事流程
(一)招标人提交核准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主办处室提出办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三)出具《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四)实行不招标的项目,报省审批。
申报材料
(一)在项目申报审批或核准阶段同时办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的项目: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2、《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1、项目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意见、项目备案证;2、《招标基本情况表》。
(三)必须进行招标但由于法定原因不招标的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提出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申请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
(一)项目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以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为期限;(二)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对符合条件申请委托公开招标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对申请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自行招标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如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核准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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