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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19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否 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就 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 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 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侯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计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 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 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 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 ,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 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国证监会 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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