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注: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2-50个(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可为单一股东);
b.股东(投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其净资产的50%;
c.在办理设立登记(开业)时,此申请书连同《公司(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交回登记机关;
d.名称经预先核准后,变更股东的,应交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股东的声明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变更注册资本(金)的,交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重新核发《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须带执照副本;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公司(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