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
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三)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四)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关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⑵澳门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⑴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国家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
⑵澳门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
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
→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4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
→ |
提交文件,申请歇业登记 |
→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 |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
废,领取申请表格。 |
→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
发 |
→ |
缴纳费用,
领取营业执照 |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验 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
→ |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
→ |
领取加盖验照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验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