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补、换、增、减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遗失补照、换照
办理程序
企业/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情况;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遗失补领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
(1)补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有效期的申请,全体投资者签署;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其他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增(减)发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企业/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申请增(减)营业执照副本
的申请(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申请的理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登记委托书;
(2)个体工商户增(减)营业执照的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证)的补、换、增、减发,可以和变更登记同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