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1、 投资人 是指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户或自然人等。
2、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人)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为公司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 (4)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4、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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