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体育局公告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口准许证;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验放;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避备案,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对未取得相应许可而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的医药、化工企业,应立即停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活动,并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违者将依法从严处罚。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举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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