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 |
创业板 |
总则 |
股本证券、债务证券、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 |
只接受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包括期权、权证及可转换证券),不接受由第三者发行的衍生工具、单位信托基金或投资工具 |
接受债务证券上市,即使申请人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证券没有在主板上市 |
只会在下列情况下容许债务证券上市: 1. 发行人的股本证券已在或将会同时在创业板上市;或 2. 债务证券发行人的母公司的股本证券已在或将会同时在创业板上市 |
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为有主线业务的增长公司筹集资金,行业类别及公司规模不限 |
容许双重上市,但作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分别须遵守不同的规定 |
容许双重上市 |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属第二上市,按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它司法地区 |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上市规定 |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
不设盈利要求 |
主板并无明确规定公司须有主营业务 |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则须拥有主营业务。 |
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 |
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 1. 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 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 亿港元或上市时厘定的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 2. 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 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 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及 3. 股份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
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
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 50% 的实际经济权益 |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式 |
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业务纪录期间有变,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及控股股东均可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 |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
最低市值:
股票 上市时市值须达2亿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1,000万港元 |
最低市值:
股票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
股票 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份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 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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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股票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 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
并无有关规定 |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
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最少须有3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
股东人数:
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 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
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
主板申请人的业务须于三年业绩纪录期间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 |
创业板申请人则须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或减免至12个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
有关聘用保荐人的要求于主板公司上市后即告终止(H股发行人除外:H股发行人须至少聘用保荐人至上市后满一年)。 |
创业板公司则须于上市后最少两整个财政年度持续聘用保荐人担当顾问。 |
主板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联交所亦鼓励(但非强制要求)主板公司成立审核委员会。 |
创业板公司则须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合资格会计师和监察主任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
招股机制:
就公开认购部份的分配基准,以及遇有超额认购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份之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如果公众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
招股机制:
申请人只要作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决定其招股机制,然而,在定价时有优惠处理是不容许的。此外,在公开认购部份有优惠处理也是不容许的。 |
交易系统以买卖盘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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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显示买卖兴趣 |
不可在上市后半年内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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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可在上市两年后才能出售股票及抵押股份 |
豁免上市要求,由上市委员会决定,主板上市规则列明可对天然资源开发公司及工程项目公司作出若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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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上市要求,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决定可以豁免一些基建公司及刚创业但有前景的科技公司 |
主板上市公司须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及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表年报,另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中期报告。 |
创业板上市公司则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发表年报,并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发表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 |
保荐人的角色 |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
保荐人毋须承诺所有这些责任,惟须遵守保荐人标准守则,该守则载有有关类似责任的指引 |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
保荐人在作出适当及审慎的查询后,尽其所知及所信信纳主要下列各项:
1. 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及全面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2. 上市文件所载的各项重要资料准确而完整,资料亦无误导
3. 各董事理解其责任性质,预期他们将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 |
无有关规定,惟中国发行人的保荐人须作为其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并于为期一年的持续保荐期内向发行人提供持续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的意见 |
在两年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
1. 就发行人持续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供意见
2. 以顾问身份预先审阅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发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
3. 作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
4. 如发行人刊发招股章程或有关供股、公开售股、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上市文件, 保荐人(不一定是上市后续任保荐人者)须负起犹如处理上市时上市文件般的责任
5. 联交所保留权利,在强制规定的保荐期间结束后,要求上市发行人仍要委任一名保荐人 |
保荐人的资格 |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 须为交易所参与者、证券发行公司、商人银行或联交所接受的其它类似人士。实际上,保荐人须为注册的投资顾问 |
专业或牌照的资格: 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获豁免证券交易商 |
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如准保荐人未能显示其具有所需的经验,则须要在两次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副保荐人后, 才可担任主保荐人或单独担任保荐人 |
企業財務經驗,必須在過往五年內:
1. 以主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兩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 2. 或以副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 3. 及聯交所會考慮接受作為海外交易所(聯交所按個別情況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薦人的經驗。 在特殊情況下,聯交所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豁免 (a) 項規定: a. 準保薦人須令聯交所滿意其擁有過往曾經保薦公司上市 的真實經驗及擁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 b. 或準保薦人是一個擁有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經驗的集團內的一名成員, 而準保薦人預期因此而在所需經驗上得益。 4. 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般企業財務經驗
在特殊情況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資格要求,聯交所可以豁免(a)及(b)項的規定。 準保薦人如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惟可符合其它所有資格準則,可被接納作為副保薦人。 |
并无有关规定 |
资本规定:
1. 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缴股本及/或非可供分派储备
2. 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 该等资产须为并无作低押的资产。如有关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则保荐人不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 无论如何,该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
3. 联交所接受的银行担保或由保荐人集团内一所实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亦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 |
并无有关规定 |
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
1. 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
2. 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
3. 必须在过去五年内,曾就至少两次在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担任主要角式。该等角式必须源自作为保荐公司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豁免此项要求;及其它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份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至少另外两名职员
1. 全职负责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
2. 必须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 如保荐人为获豁免证券交易商,本条规定则不适用
3. 必须在过去三年内,拥有相关的一般企业财务经验(主要部份是从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取得) |
并无有关规定 |
保荐人及其董事或雇员于过往五年内曾接受的 任何公开谴责或纪律行动必须披露。如保荐人、其董事或雇员在过去五年内曾遭公开谴责, 该保荐人被视为适合当创业板保荐人的机会不大 |
1. 并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如保荐人拥有新申请人的股权或担任新申请人的主要往来银行,该新申请人可能须要委任一名副保荐人
2. 并无有关限制,但实际上,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律师从未担任过保荐人
3. 在实际运作,保荐人一般会于上市时在上市文件中披露该等利益,但并无持续责任作出该等披露 |
1. 容许保荐人拥有其担任保荐工作的发行人的股份或期权及与该发行人维持正常的往来银行关系 (例如透过集团内另一间公司)
2. 发行人的核数师,申报会计师或法律顾问不能担任该发行人的保荐人
3. 须于上市文件/通函/及年报/半年报告/季度报告披露保荐人(包括其董事及雇员)与其保荐的发行人的有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