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局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换发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省工商局负责登记我省辖区内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在广州、深圳的除外。调整后不再由我局登记,且驻在期限截止日期在2011年3月1日以后的代表机构,将按属地登记管理原则调整至所在地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局登记。
有关代表机构对登记机关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工商局书面提出,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二、代表机构换证及提交年度报告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先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登记机关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一并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应提交:《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原登记证、代表证。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已收取其年度报告的凭据。
驻在期限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延期的,应先提交年度报告。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以及未按规定发布设立、变更公告的,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代表机构应接受所在地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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