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能帮助农业生产及相关的工作, 现在商标局发布了文件许可合作社可以以集体注册的形式来注册商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得到平稳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问题日益显现,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规模小,缺乏市场信息与渠道,组织化程度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
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集体性。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社会中的新生力量逐渐发展起来,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已成为许多农村地区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商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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