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生产列入可开展评价产品范围的定量包装商品;
3.具备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书》;
4.企业自评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5.企业自我评价声明;
6.企业计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文件;
7.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8.企业申请评价的产品标准;
9.企业申请评价的产品包装标识;
10.《广东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价合格证书》复印件(复查申请时提供)。
(九)申请表格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书》;
2.《企业自我评价声明》;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申请:
1.申请企业首先与我局联系,在我局指导下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下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经自我评价合格的申请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表明企业已经达到了《规范》的要求,并向我局提出申请。
受理:
我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企业,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现场核查:
1.确定受理的,我局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有关核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企业。
2.核查组按照《规范》等文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多个生产现场的应分别逐个进行核查。
3.对已获得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的申请企业,只做产品的计量检测,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4.经核查过的相同生产场地、相同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增项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只进行产品计量检测。
审查发证:
1.我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要求和期限。
2.省质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价合格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上报材料经我局退还申请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
复查:
1.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复查按照评价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C”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省质监局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C”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整改:
对不合格企业,限期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评定,再次评定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企业可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事项有效期
《广东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十二)受理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现场核查: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核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如有整改,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核查时间内。
3.审核发证:我局在收到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查结果的初审和上报。省质监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和发证或不予发证工作。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评价、发证不收费。产品净含量检测、公报费按实收取。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5楼
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
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0769-23109900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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