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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1份;
(6)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2.复查换证
已取证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1份;
(5)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
(1)《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申请表》一式2份;
(2)有效期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3)同类型产品样机试验/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
4.许可证更名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3)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九)申请表格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广东省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书;
3.同类型产品非重大改进许可证增项申请表;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报告。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我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我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我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十二)受理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3.审核发证:我局在接到考核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收取,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书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或每个型号100元;公报费按实收取。)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市质监局办公大楼5楼    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     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  23109900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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