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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敬告: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不需重复提交。

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应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领取换发营业执照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备 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成员发生变更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

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三)新成员主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六)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登记主要事项

名称、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姓名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七)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注:领取换发营业执照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不需重复提交。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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