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介绍函;
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⑨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⑷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⑹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银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银行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保险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⑵保险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保险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
*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负责人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⒋负责人登记表;
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地址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增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及费用总额。);
⒋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税、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验资报告(仅限于银行、保险类企业);
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⑶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⑷清算报告(仅限于金融、保险类企业,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印章;
⑺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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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办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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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年检费,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
提交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