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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广东                是经广东省             批准成立,由        
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                               ,住所: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  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       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       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       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三)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 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注: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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