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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

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

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l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l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变更预

先核准

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

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延长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有效期的申请,内容包括延长的理由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预先核准名称遗失补发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届满前遗失需要补发的,可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并可参照指南18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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