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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
(一)受理部门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二)受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行政赔偿申请,提出行政赔偿意见,实施行政赔偿。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四)受理范围
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准产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办理条件
1.有权要求赔偿的请求人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3.赔偿义务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申请的提出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义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b.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c.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记入笔录。
2.办理机构对赔偿请求申请进行审查
(1)对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
(七)受理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受理结果
经行政赔偿审理后,对依法确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权财产情形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经局长或者局长办公室会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1.对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2.对未造成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的,或者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3.赔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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