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七)变更使用性质,提交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的证明;
(八)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的,提交公证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九)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非免检整车)。
办事流程、程序
(一)车身颜色、车架变更登记
1、流程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发动机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三)整车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1、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
1、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1、流程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办理期限
(1) 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三个工作日内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 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七)辖区内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八)重新打刻原号
1、有关规定
(1)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2、流程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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