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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适应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需要,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出口加工区企业将加工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也包括通过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存储后再实现的上述深加工结转。  

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应事先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以深加工结转名义转出区外。  

第五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应当采用转关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不采用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企业应按照进口转关运输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转出企业填制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转出和转入企业双方填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双方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装箱单及其他相关证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报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电了数据,《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内的进境运输方式栏目应选择"7-保税区",并持以下单证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一式四联);  
        3、《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转出企业递交的《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经转出地主管海关与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对无误后,一联由海关留存,其余三联由企业带交出口加工区卡口海关监管人员;  

    (四)结转货物运至出口加工区卡口后,由海关人员核对并加封,在纸本《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上批注封志号,一联留存、二联做关封由承运人交转入地海关。并在货物放行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对海关确定须查验的货物,转出企业应将货物运至查验场地,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上述转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企业应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下列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关核销和进区的备案手续:  
        1、《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  
        3、关封;  
        4、《汽车载货登记簿》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核对单证、单货相符及封志无误后,核注《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转出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六)转入企业在办结上述手续后向转入地海关领取形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证明联;  

    (七)转出企业在其主管海关收到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海关领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加工贸易核销联;  

    (八)形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监管方式"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起运国"中国"(代码"142")。统计部门对上述深加工结转的形式进出境备案作单项统计。  

第七条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运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时,采用汽车以外转关运输方式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向转出企业收取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地并经转入地海关核对无误后向转出地海关发送回执,转出地主管海关凭转入地海关回执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第九条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应按《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一)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三)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海关对区外企业采用担保监管方式,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如银行保付保函)。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一)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二)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三)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四)对于经海关同意实行一次审批、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业应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海关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入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申请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主管海关和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入企业凭《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申请表》(一式四联)等有关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并注明风险担保金的数额。经审核不予收取风险担保金的,应当明确注明原因。《申请表》一联留存,其他三联由转入企业交区内转出企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把合同备案数据传输至转出地主管海关;  
    (二)转出企业应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在转入地主管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后,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分批送货报关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一联留存、二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企业凭《登记手册》、《申请表》、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四)对于经海关同意实行一次审批、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可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业应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三条 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等项目。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或进出区备案手续时,海关应按照现行的审价办法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  

第十五条 区内转出的货物如发生质量不符等问题,转入企业要求退运、退换的,转出地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销售出区的,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转入、转出企业一律以外币结算;转出地主管海关负责向转出、转入企业签发有关进出口收、付汇证明联。  

第十七条 转入、转出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人和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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