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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代办各种资质资格
在我省注册的拟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4、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办事流程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科工贸信局)提出申请后,由市局转报省外经贸厅。 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省外经贸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省外经贸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报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2、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3人,管理人员2人以上,并提供个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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