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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食品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代办各种资质


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食品的检验的实验室,其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技术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个以上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技术管理者)、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食品检验人员上岗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7.质量手册(1份);
8.程序文件(1套);
9.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10.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11.从事特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12.典型检验报告(1份)。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6.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7.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8. 技术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个以上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技术管理者)、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9.食品检验人员上岗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1套);
12.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13.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14.从事特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15.典型检验报告(1份)。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因需技术评审,请最少提前2个月提交复查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其他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须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不予行政许可。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请提交加盖了申请人公章的申请材料各一份。其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材料中要求核对原件的请同时提交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否则视为申请材料不符,需进行补正补齐。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及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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