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许可条件
1.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链接)规定的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申请新设立需提交材料
1.《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二份);
5.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复印件(六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申请换证需提交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设立许可程序
1.省质监局公布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设置规划并公布接收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
2.申请人在公布时间内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局予以接收,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局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3.省质监局在公告时间内每天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
4.省质监局根据接收申请材料情况,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
5.省质监局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6.申请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检机构建设;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7.省质监局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规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纠正不合格项目所需时间)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换证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指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
2.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质监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省质监局委派审查组对申请人的检测现场进行审查,制作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一般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书面提出异议。
4.省质监局根据现场审查结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