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内原油经营企业(除深圳市)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审核。
三、办理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加具意见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核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二)办理时限: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相关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