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除深圳市)。
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办事流程
企业向地级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市经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批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市级经信部门的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书;
(4)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
(5)消防、环保、质监、防雷验收证明;
(6)《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7)县级规划部门验收证书;
(8)《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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