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认定并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和明确的收购范围;
(二)具有与其收购烘干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
(三)具有固定的收购门市、储存场地、烘茧场地,茧库要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能力。其中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1担)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五)具有鲜茧收烘所需的评茧仪、恒温箱、125克样茧天平、磅秤、热风扇、烘茧灶及烘茧车、茧筛、磅秤、气笼等设备,并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计量仪器和设备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从事蚕桑生产、鲜茧收购及烘茧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员;
(七)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八)与蚕户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签订不低于二年的鲜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九)建立收购、销售台账。台账必须列明收购和销售品种数量、来源、依据的合同、检疫情况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立鲜茧收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省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后网上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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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填报《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表》(附件1)及《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申报企业下属茧站情况表》(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及验资证明;
(四)与蚕农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产销合同文本)的清单(包括合作的区域、户数、形式等);
(五)茧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七)评茧、烘茧设备和仪器的清单和计量检定合格的证明;
(八)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及受聘证明复印件;
(九)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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