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与示范城市,企业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商标局与示范城市合作会商制度,支持示范城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指导示范城市制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划,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及示范企业在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
在新闻媒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及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城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以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及企业提供宣传交流平台,信息服务及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建立商标数据库。向示范城市及企业免费发送《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商标通讯》等资料。
鼓励示范城市,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城市和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质押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加强示范城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和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示范企业的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案件,符合提前裁定条件的,可加快审理。加强对示范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侵权案件,必要时可由商标局组织协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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