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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审批

  新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建成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行政辖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范围为东经111º59.7′~115º25.3′、北纬20º17.6′~23º55.9′。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7MW(10t/h)锅炉
A
120
80a
80
80
1.0
B
100
80a
100
80a
<7MW(10t/h)锅炉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7MW(10t/h)锅炉
A
450
300
300
B
600
400
400
<7MW(10t/h)锅炉
A
500
400
400
B
650
500
500
燃油锅炉
全部油品
A
500
300
300
轻柴油、煤油
B
500
400
400
其他
600
燃气锅炉
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100
其它燃气锅炉
50
50
50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7MW(10t/h)锅炉
A
400
200
200
B
300
300
<7MW(10t/h)锅炉
A
300
300
B
400
400
燃油锅炉
A
400
300
300
B
400
400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200
200
200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40t/h)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5规定执行。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MW
D<0.7
0.7≤D<1.4
1.4≤D<2.8
2.8≤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使用单台容量≥14MW (20t/h)的燃煤、燃油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HJ/T75HJ/T76有关规定执行。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烟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本公司和东莞市环保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曾经帮助许多公司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并且做了相关的环保工程。如有相关的需要服务的公司可和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咨询联系, 076922026026,13650155746。QQ:499078359。另外本公司为国家商标总局指定合作企业, 可以为全国各地客户代办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年审,以及香港公司税务申报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服务,同时可以为东莞地区的客户代办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代办年审代理记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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