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和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采购和消费, 但是网上购物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了。因此相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标准来对该市场进行规范。 如果网上购物的客户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目前国家已经退出了网上购物和纠纷的处理法规。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根据此规定,如果在网上购物的朋友最好是选取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的商家购买会比较有保障,因为法人会收到相关的法律约束,更能保障购物者的权益)
2,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如果网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目前针对普通市场的法规, 那么该销售者多半有问题, 应该更加谨慎)
3,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发生交易纠纷,那么可以根据这两个法规来保护自己)
4,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消费者应该在购物之前先详细了解相关的服务和保证, 如果不能提供详细和清楚的话, 交易的时候要多保持谨慎的心态)
5,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6,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网上购物者应该向出售者索取相应的发票, 这个是保护消费者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法律依据, 如果有的商家不能提供的话, 也要他们能提供相应的电子化的证明文件, 你是从他那里购买的, 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购物者的权益)
7,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时,有的商家要求客户提供个人隐私资料, 那么商家有义务保护购物者的隐私, 所以购物者要认真考虑词问题)
8,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所以如果有购买者发现了虚假的产品和信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经进行投诉和处理的)
关于网络平台的责任和法律法规
网络平台是指, 像淘宝,阿里巴巴,慧聪等购物门户网站的。就是说,他们提供商家信息的时候也要确保商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如果我们购物受到损失,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1,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就是说,理论上我们在网上购物时面对的商家一定要是真实的, 无论对方是不是骗子, 但是一定要是真实的法人或者个人, 如果发现网上的商家提供的是虚假性息的话, 那么网络运营商要负责赔偿的责任。)
2,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我们在网上购物时,相应的网络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嫁衣规则,安全保障技术,和不良信息处理规章等, 方便购物者来参考, 否者平台提供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果购物者发现权益受到伤害之后, 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关闭不良商家的商铺, 如果网络平台经营者不执行的话,消费者可以直接同时起诉网络平台经营者)
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购物者被欺骗之后有权要求网络平台供应商提供商家的真实身份等资料, 否者网络平台供应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发生纠纷时,网络平台供应商应该协助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 以用来判断是非和作为法律依据)
6,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是应该是找谁来处理的问题,避免发生投诉不明的情况)
7,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在网上购买到假货的话, 网络平台供应商应该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有的商标所有人发现网络平台上有侵犯自身权利的现象的,网络平台供应商也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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