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和条件
㈠ 申请单位的条件:
⒈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⒉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⒈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⒉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⒊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中国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⒋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⒌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⒍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⒎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法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⒏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⒐属节能/节水认证范围的产品,应通过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并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公示。
办事流程
⒈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证明材料,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⒉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委托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等省级以上科技评估机构组织科技、财务、质检等领域的专家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每批候选专家由受委托机构推荐10~20名,经省科技厅监察部门从中随机抽取5~7名产生。
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复审。
⒋经复审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⒌对于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发布认定通知并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申述,省科技厅根据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申报材料
㈠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㈡ 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
㈢ 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㈣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㈤ 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㈦ 申请单位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的有效证明。
㈧ 产品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㈨ 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㈩ 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⒈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⒉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
⒊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⒋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
⒌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⒍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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