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依据
1.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二)核准内容
1.专利权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4.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认定登记。
(三)核准条件
1.转让方、许可方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转让、实施许可的专利必须专利权有效;
3.合同的文体格式和内容符合要求,且递交文件齐备。
(四)核准程序
1.让与人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专利局提交合同副本及有关的申请文件;
2.专利局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知识产权局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尔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确认结果,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专利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向让与人出具专利合同登记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并签上“未登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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